本報訊(記者彭梧廖愛玲)國家工商行政總局起草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昨日開始向全社會征求意見。該辦法把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開設網店的賣家明確區分為法人和自然人兩類,前者在經營網店時,被要求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等信息,而對于眾多以個人身份開設網店的用戶,《暫行辦法》只稱“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未強制規定必須辦理營業執照。
個人賣家檔案需做登記
此前曾有部分地方工商執法部門出臺規定,要求個人網店店主也必須辦理營業執照。但在昨天的《暫行辦法》里,相關的規定并未提出強制性要求。自然人開設網店,只需向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商提交申請,并提交姓名、地址等實名信息。對于暫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的個人用戶,平臺服務商需對其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登記,并建立登記檔案,定期核實更新。同時,平臺服務商被要求“有義務使得對方(自然人)知悉并同意登記協議,并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平臺服務商在責令整改期限內未改正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些規定和主流電子商務平臺現行的規定并沒有太大區別。”淘寶相關負責人說,“我們在賣家身份信息核實方面一直有非常嚴密的系統。這樣的規定出臺之后,把一些東西明確了更好。”
業內建議明晰問責條款
據記者了解,用戶在注冊成為淘寶賣家時必須簽署相關的用戶協議,而這個用戶協議正是《暫行辦法》中“平臺服務商有義務使得對方知悉并同意登記協議”的所指。不過在目前,淘寶的用戶協議中還并沒有與“工商登記注冊”有關的條款。
“還需要明確的一個關鍵細節就是,自然人是否滿足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的判定權,到底是在誰手里。”昨天有不愿具名的專家表示,“暫行辦法里沒有說明滿足條件但是不主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的情況應該向誰問責,如何問責。不過理論上,自然人不會明確了解自己是否滿足條件的,同時又講了平臺服務商有義務提醒用戶知悉并同意有關的規定,處罰也是針對平臺服務商的。所以我理解未來如果細則出臺,滿足條件但是沒主動登記的情況,工商執法部門會直接向平臺問責,或者要求平臺向個人用戶問責。”
正望咨詢總裁呂伯望表示,草案有些條款確實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但是其中一些條款還值得探討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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